稍微做個法律臨時授課。
◎ 民事訴訟
若打這個官司、代表
『單純的商業買賣糾紛』
即此人未履行『契約』(付了訂金或全額並約了交貨時間卻沒交貨)
她慣用手法的
『我生病了、我很忙、我有事‥etc』都
不構成不交貨的理由
最後審判結果只能
法院強制她交出東西、並給予我們小額的賠償金。
不過依她的行事模式、個人賭她東西95%是沒買齊了(她只會隨手帶小東西回來敷衍妳)
但有些東西拖到現在,
就算退我們錢不是買不到、就是要花更多的錢去買
不是小額賠償金所能負擔的起的(還要看法官判高判低)
.
金額少的話是開『簡易庭』而且一審就會有判決了、較為快速。
也沒有她請假的問題(不出席的話就是直接等判決)
需有一個『代理人』負責出庭,所以其他人要填寫
代理委託書。
◎ 刑事訴訟
這種情況最嚴重可以告她『詐欺』
我想蠻符合她的所作所為 ⊙⊙
除了有牢獄之災、也要退全額與賠償金給我們
但是金額過小的話只可能免除牢獄之災、罰鍰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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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訴訟要開一審可能要三個月到六個月
是比較長期的訴訟,
但『詐欺』這個罪行成立的話
罪判的比較重!(如果聯合起來的人很多的話)
關於她會請假不出庭的部分也是要看法院准不准
檢察官起訴的話,
我們就是以『證人』身分出席
有必要可能需要幾位到庭作證!
綜合以上情況,我們將提
『刑事訴訟外加民事賠償』
但缺點是刑事訴訟勝訴之後才會外帶民事賠償(敗訴就改打民事訴訟吧)
急需用錢的人可能要等待較長的時間。
*構成『契約』的要點請參考另一篇文章 → 《構成契約的要點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