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 |
02,16 |
◎ 080223更正此項:若警方將資料給165受騙中心然後跟法院申請假處分就能停話、但除非原告撤除告訴、否則她不可能知道復話時間
◎ 此BLOG於080216晚上將遷移至新BLOG、新BLOG將上鎖,但此BLOG會保留、更新小情報
◎ 為保護受害者,遷移BLOG之前將暫停更新《受害者實錄》請各位見諒
◎ BLOG密碼索取請尋求PTT與正常管道
◎ 我們只有一個連絡公用信箱,即為 NewS_Cherish@hotmail.com(此帳號MSN不上線)
◎ 聯合提告的範疇為《民事訴訟》、《刑事訴訟》的部分還是請大家先自行前往自家附近的警察局提告
*未成年的各位、若提告則是由警檢察官代為出庭。但提告需要什麼資料明日會再跟大家作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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